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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受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3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酸洗工序有酸洗废气产生,采取集中收集、碱液喷淋方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喷淋塔引风机处于开启状态,酸雾喷淋塔循环水池喷淋水泵未开启。监测人员对酸雾喷淋塔循环水池内的喷淋液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3.1(无量纲)。 【调查与处理】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作为佐证该单位环保管理的重要证据,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向企业获取,2022年以来至现场检查当日,其废气处理设施运维信息均未填写。同时,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现场检查过程、重点检查环节进行拍照、摄录,及时固定该单位正在进行酸洗作业且配套的酸雾喷淋塔引风机处于开启状态但循环水池喷淋泵处于未开启状态这一违法事实的现场证据,调查工作主动全面。经监测,进一步印证了该单位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要求,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新环保法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了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七种情形,本案符合第五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拟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充分保障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组织听证倾听企业诉求。在本案实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保障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通过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企业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诉求,执法人员严肃指出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企业自觉守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 (西青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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