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您当前的位置 : 西青信息港 >> 新闻 >> 法治 |
|
||
|
||
-案例名称- 西青区某机械租赁经营单位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受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电话举报,反映某地产商业项目工地,每天夜间23:00至凌晨4:00进行出土作业施工,导致居民无法休息。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于2022年1月8日夜间22时22分进入该地产商业项目工地现场,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全程持执法记录仪摄录,并对现场1台正在进行土方作业施工的挖掘机拍照取证。 经调查询问,核查证据资料,确定正在进行土方作业施工的主体为西青区某机械租赁经营单位(系个体工商户),该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经对该地产商业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勘察,土方作业施工点位与其南侧某小区7号居民楼直线距离为82米,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之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两个查处要点: 1、是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西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显示,该地产商业项目工地现场位于西青区某街道居民生活区,即“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并有现场勘察图为证,因此,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是否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夜间’是指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 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8日夜间22时22分进入该地产商业项目工地现场,发现该单位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并有现场执法照片、视频等证据为证。 【典型意义】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办案,证据确凿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通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挖掘机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现场执法照片、视频、现场勘察图及《西青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二是及时解决群众合理信访诉求。执法人员在接到信访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启动立案程序,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
||
|
||
| 相关新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