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当前的位置 : 西青信息港 >> 新闻 >> 法治 |
|
||
|
||
以案释法案例 天津市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案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3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修理和保养,生产工艺是钣金、打磨、喷漆,主要原辅材料是机油、油漆、配件。维修和保养工序产生废机油(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已签订废物回收处理合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经营中,该单位危废间内贮存有2个208L铁桶(其中1个为空桶,另外1个装满200L废机油)和1个4L含矿物油废塑料机油壶,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调查与处理】 2021年6月23日,两名执法人员示证后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并全程摄录。执法人员全面收集证据,通过固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废物回收处理合同、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确定了该单位就危废间内贮存的2个208L铁桶(其中1个为空桶,另外1个装满200L废机油)和1个4L含矿物油废塑料机油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西青生态环境) |
||
|
||
相关新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