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案以案释法案例……
01.【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营中。经查,该单位于2012年开始在现址建设,2014年10月正式经营。该单位锅炉房内建有11台锅炉,用于冬季取暖及生活用热水。现场检查时,2台4吨燃气锅炉停用,1台4吨蒸汽锅炉和8台(单台1.5吨)燃气锅炉正在使用中。该单位于2012年9月取得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一期锅炉房项目审批有2台4吨燃气锅炉,1台0.5吨蒸汽锅炉,至今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19年3月,该单位一期锅炉房项目将原有1台0.5吨蒸汽锅炉更换为1台4吨蒸汽锅炉,新增8台(单台1.5吨)燃气锅炉,2019年5月竣工并投入使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02.【调查与处理】
2021年6月10日,两名执法人员示证后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并全程摄录。执法人员全面收集证据,通过固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锅炉运行日志、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确定了该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法律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青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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