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西青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天津某电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和违约金,故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经过一系列司法拍卖程序后,该机器设备被成功拍卖,但尾款却迟迟没有缴纳。正当执行法官查看拍卖结果准备联系买受人缴纳尾款时,却发现最终的竞拍价格竟然超乎寻常的高。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他一眼就觉察到,这其中必定存在“猫腻”。
随后,通过调取竞拍数据分析得知,在此次竞拍中,起拍价为40万元,买受人张某某一人出价19次,并且在后期无人加价的情况下,自己单次加价约53万元,最终以150余万元的成交价格成功竞拍到该批机器设备。
执行法官敏锐地感知到事情的不寻常,随即拿起手边的电话,按照拍卖信息上的联系方式,与买受人张某某取得联系。
您好,请问是张某某吗?我是西青法院执行局法官。您在我院某场司法拍卖中成功竞价一批机器设备,请问您何时缴纳剩余尾款呢?
什么尾款,我不交,我当时就是觉得好奇,不小心点错了,我不竞拍了。
根据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后7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但张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剩余价款,遂向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缴纳,并告知其悔拍将面临的风险,但张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交纳剩余价款。
司法拍卖岂容儿戏。执行法官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其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可依法认定为恶意竞拍。故执行法官决定对买受人张某某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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