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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变卖公产中饱私囊?你,犯法了!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韩璐 日期:2021-08-10
内容提要:近日,西青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近日,西青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经过

  被告人史某系天津某电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

  2014年底,史某使用公款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虽然该车登记于史某个人名下,但归史某和公司领导日常共同使用。

  2019

  2019年4月,史某私自出售该车,并将卖车所得的25万元人民币存入其女儿银行账户内。

  2020

  2020年7月,史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西青分局立案侦查。到案后,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将挪用的25万元卖车款归还公司,公司对此表示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史某陈述道:因该电机公司资金链断裂,资金匮乏,故其打算将奥迪牌轿车售卖后,另行购置一辆花销较少的车辆,但在卖车之前并未与公司其他领导商议,车辆售出后方告知公司领导,随后,其将卖车款存于女儿的银行账户中,且未告诉女儿资金来源,故其女儿认为该资金属于史某个人,遂将该笔资金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

  庭审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到史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并归还挪用资金,可从轻处罚。

  故判处被告人史某

  拘役五个月

  缓刑六个月

  在缓刑考验期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普法时间到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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