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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案例】西青区“屡禁不止”违法 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公示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李美玲 日期:2021-08-06
内容提要:“屡禁不止”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是指近3年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次以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西青区3家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曝光,以示警戒。

  “屡禁不止”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是指近3年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次以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将西青区3家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曝光,以示警戒。

  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67620555W,法定代表人王青华。

  失信惩戒条数共48条,主要是因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未支付工亡补偿金、丧葬金、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未偿还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和未支付货款等。

  其中,列举了3个案件:(1)原告李某与被告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1民初105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需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095元和其他费用。原告2014年6月8日入职被告处工作。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发放原告工资至2017年3月23日。2017年3月24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7年6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天津市西青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即2017年3月24日至11月23日。2018年9月21日该委员会认定原告伤残9级。原告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55元。原告于2018年10月13日以被告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不含加班费月平均工资为3455元。原告因治疗工伤垫付医疗费270元。原告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7)西青劳人仲字第713号仲裁决定书。

  (2)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等九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民初60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九被申请人名下22238497.46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3)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1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931.03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30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汇报其财产状况。西青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西青区人民法院查明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遂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完待续)

(聚焦西青)

原标题:【失信案例】西青区“屡禁不止”违法 失信市场主体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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