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津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具体措施
市台办 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津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9〕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
1.在津注册的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创新,并按照不同领域,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负责)
2.积极协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帮助台资企业同等参与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3.在津注册的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体系、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并按照不同层级,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4.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台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重点从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产业聚集三方面,同等参与本市5G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负责)
6.台资企业同等参与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台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的设施规划、日常管理治理、政策扶持等予以帮助;同等参与本市园林废弃物处理项目,或单独竞标园林废弃物处理项目,或与大陆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不需有关资质等级证书,完成的境外同类项目作为业绩加分。(市城市管理委负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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