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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为推进西青区“双打”工作深入开展,西青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将保护品牌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作为重点,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我区良好营商环境。2022年初,接举报线索后,我队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某眼镜连锁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铺门头及店内收银台后背景墙装饰装潢均带有“大光明眼镜”字样,但现场未发现使用“大光明眼镜”字样的眼镜、眼镜盒等商品。经查“大光明眼镜”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或授权文件等相关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初,西青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动2名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某眼镜连锁店进行现场核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问询,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并进行现场取证固证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门头、装潢、纸质配镜订单上均含有“大光明眼镜”字样。但当事人未注册过“大光明眼镜”商标,也未取得“大光明眼镜”商标的使用授权,当事人涉嫌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公司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期间的进销台账,所以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本案证据链清晰完整,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取证固证情况均无异议。 三、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公司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形。最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9000元。 本案执法程序规范,调查取证详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更改门头、店内装潢等涉嫌侵权的内容,并销毁全部纸质配镜订单。当事人对执法程序、处罚依据表示认可,执法效果明显。 四、典型意义 眼镜具有矫正视力、保护眼睛的功能,是消费者生活中的必需品。侵权假冒眼镜不仅会引起视疲劳,影响散光轴位、鼻梁发育,减弱治疗效果,而且还严重侵犯到正规商家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售卖侵权假冒眼镜的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一批劣质眼镜进入流通市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和正规商家的合法权益,营造了更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确保了辖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西青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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