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继承婚后过户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市民李女士和陈先生到西青公证处,想要公证员评评理、讲讲法。
原来,李女士和陈先生在今年5月20日登记结婚,而李女士的母亲于1月过世,6月李女士才将家中房产母亲所占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认为该份额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但陈先生则认为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所以李女士和陈先生想要公证员评评理、讲讲法。
陈先生认为,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岳母没有留遗嘱,所以李女士名下的房产二分之一份额为李女士和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也查询了法律相关规定,她认为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房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自母亲死亡后就已经归自己所有,所以应为个人财产。
公证员告诉李女士和陈先生他们二人所列举的法律规定都没错,且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即产权人虽未变更登记,但该物权的变化因继承的开始而发生效力。因此,在婚前因继承取得物权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听完公证员的解释,李女士和陈先生豁然开朗。
(聚焦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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