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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案例(二)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李美玲 日期:2021-11-17
内容提要: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案例(二)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运用“走航技术”精准打击违法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案情简介】

  在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区内重点区域和相关企业走航车监测结果中,执法人员发现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周边点位VOCs总量较高,同时结合西青区辖区内该区域附近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位提示PM2.5异常及该单位工况用电监控报警的情况,初步锁定该单位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胶鞋生产,密炼、挤出、压片、硫化等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各个生产线配套安装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车间内安装的350个吊扇,车间窗户上安装的43个水冷空调正在使用中,使车间内风量较大,在风力的作用下,车间的6个双扇大门向外开启,无法正常关闭,形成较大缝隙,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2021年7月13日,两名执法人员示证后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并全程摄录。执法人员全面收集证据,通过固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确定了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西青生态环境)

原标题: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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