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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运用“无人机巡查技术”查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30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某区域存在物料未密闭、产生扬尘污染的情况。根据无人机的精准定位,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地进行现场检查,该地系由某个人经营的建筑废料粉碎场,2020年10月开始在此址经营,主营建筑废料粉碎及销售,粉碎后成品有水泥、石子和砂土等。现场检查时,该粉碎场未进行粉碎作业,有两处建筑废料原料堆及一处成品料堆露天堆放,共约240立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30日,两名执法人员示证后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并全程摄录。执法人员全面收集证据,通过固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确定了该个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该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西青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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