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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首例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妨害公务被依法刑拘
来源:天津日报.聚焦西青 作者:陆欣蓉 编辑:韩璐 日期:2019-05-27
内容提要: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文明促进条例》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份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实施以来,获得了西青广大群众的拥护点赞。然而,在此期间还是发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小插曲。日前,西青首例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

  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文明促进条例》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份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实施以来,获得了西青广大群众的拥护点赞。然而,在此期间还是发生了一些“不和谐”的小插曲。日前,西青首例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

  5月16日上午9时许,西营门街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按照《天津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法对西营门街某小区内私自安装的地锁进行集中拆除。

  当拆除到16号楼附近的地锁时,一位小区业主王某某突然跑到执法车辆后备箱处,不断翻找自家地锁,并大声叫喊。当执法人员向其解释拿走地锁需提供钥匙等物品证实地锁所有权时,该男子情绪更加激动,先是企图阻拦执法车辆正常行驶,随后边言语攻击边用手抓扯一名执法人员的脖子往回拉拽,造成执法人员脖子和前胸多处受伤。

  公安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王某某带回所内。经讯问,王某某对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对自己公然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认识到这种行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间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今后一定坚决改正。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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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居民区内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天津市文明促进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警方提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执法时,公民需支持配合。如果认为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执法程序结束后向相关部门进行维权,但请不要现场阻碍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妨害公务将依法受到处罚。

  西青是我家、文明靠大家!讲文明虽然是个体行为,影响的却是公共的利益。让我们每一名居民群众携起手来,从自身做起,让文明行为在西青大地蔚然成风、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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