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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行为危害极大,请勿尝“驶”!
来源:西青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瑞 日期:2023-05-22
内容提要:酒驾醉驾危害大、成本高,切勿以身试法

  立夏已过

  炎炎夏日正向我们走近

  大家聚餐饮酒等

  娱乐活动也逐渐增多

  酒足饭饱后……

  “就喝了一杯,没事儿”

  “就住在附近,一脚油门的事儿”

  “这条路交警都不会来查”

  意外往往就发生在

  您麻痹大意的一瞬间!!!

  为进一步落实好减量控大工作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涉酒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安西青分局交警支队西青开发区大队结合辖区夏季交通违法行为规律特点,科学部署警力,开展专项治理,查处多起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严防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有效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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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夜间,西青开发区大队组织民警在芦北路与微七路交口附近执勤时,一辆小客车见到执勤民警后突然减速,行驶轨迹十分可疑,民警见状立即上前依法对其拦检。经现场检测,车辆驾驶人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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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面前,王某某交代了自己与友人聚餐饮酒后,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王某某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无独有偶,驾驶人王某驾车行驶至中兴路与秀川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拦检。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饮酒驾驶标准。经工作,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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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驾现象屡禁不绝,不仅给驾驶人本人及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交通秩序,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危害大、成本高

  切勿以身试法

  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西青交警始终以

  “零容忍”态度从严查处

  酒驾醉驾

  来源“平安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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