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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现就疫情防控工作“十不准”通告如下: 一、不准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不按要求报备,拒绝、阻碍调查;不准违反居家或集中管控等措施,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 二、不准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 三、不准在公路卡口、村居社区、医院商超等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等行为。 四、不准阻碍医护人员、防疫人员执行防疫工作,扰乱防控秩序。 五、不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六、不准盗窃、哄抢、破坏、侵占、挪用防疫救援物资,或假借防疫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 七、不准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或违规举办各类演出、赛事、联欢会等聚集活动,严禁违反防疫规定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八、不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九、不准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假借防疫名义虚假宣传推销商品、服务。 十、不准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 凡违反以上情形者,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青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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