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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维修中心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韩璐 日期:2022-05-13
内容提要: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项执法活动,西青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加强民生重点领域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项执法活动,西青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加强民生重点领域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接举报线索后,我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天津市西青区某汽车维修中心,现场核查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嘉实多机油)的情况。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侵权商品若干瓶,执法人员当场予以全部扣押。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2年年初,西青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动2名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现场问询,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并进行取证固证工作。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嘉实多-磁护(5W-40sp A3/B4、4升/瓶)3瓶,嘉实多-极护(0W-40sp A3/B4、1升/瓶)12瓶,嘉实多-金嘉护(10W-40sp、4升/瓶)8瓶。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我队执法人员依法将商标侵权商品全部扣押,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等材料,不能说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证据链清晰完整,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取证固证情况均无异议。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机油后尚未销售给消费者,未产生违法所得,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最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嘉实多-极护12瓶,嘉实多-磁护3瓶、嘉实多-金嘉护8瓶);

  2、罚款30000元。

  本案执法程序规范,调查取证详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对执法程序、处罚依据表示认可,执法效果明显。

  汽车已成为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机油主要用于汽车发动机的养护,起到润滑减磨、辅助冷却降温、密封防漏、防锈防蚀、减震缓冲等作用。机油品质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汽车的使用寿命。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调查取证,依法从严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一步净化了汽车养护市场环境,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西青市场监管)

原标题:某汽车维修中心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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