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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薪资不要愁,法官让您不忧“酬”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韩璐 日期:2022-04-25
内容提要:为深入推进“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西青法院推出“劳动节”特辑,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帮助劳动者们“涨知识”。

  为深入推进“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西青法院推出“劳动节”特辑,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帮助劳动者们“涨知识”。

  该干的工作做完了,该拿的钱却迟迟未到,这时,该怎么办呢?

  本期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简述

  曲某和邢某二人经某房地产公司员工闫某某的介绍,分别于2020年6月和8月,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从事发放传单的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劳务工资为3000元,但均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2020年9月,曲某和邢某二人离职,但在其工作期间,该房地产公司始终拖欠二人工资未予支付。二人多次找到该公司和闫某某进行协商,却被他们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无奈之下,曲某和邢某只能分别将介绍人闫某某和该房地产公司起诉至西青法院。

  审理过程

  考虑到原告均为六旬老人,这笔劳务费对他们二人来说十分重要,为尽快让老人们拿到这笔“辛苦钱”,李南法官通过电话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希望可以尽快开庭,化解纷争。

  庭审中,第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和讨要工资的视频光盘等证据,第二被告闫某某出庭并对第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表示认可。

  审理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给付劳务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务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故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第二被告闫某某系该房地产公司员工,不承担给付义务。

  “感谢李法官,秉公执法,一心为民!”案结事了后,曲某和邢某专程来到辛口法庭紧紧握住承办法官李南的手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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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拖欠薪资不要愁,法官让您不忧“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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