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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区各相关经营者: 为落实好我区疫情防控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我区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区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用品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大经营者在疫情管控期间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控用品经营者,在抗击疫情过程中,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牟取非法利益。每个人、每个单位都要有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为保障全体消费者需求做出应有贡献,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凡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造成价格过快上涨的,都属于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广大经营者要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兼顾利益与社会责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销售蔬菜、粮油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时突破日常利润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销售假冒伪劣、霉烂变质、过期食品; (六)销售防疫用品时突破日常利润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四、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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