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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并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据悉,该通知自今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执行“零差率”,按规定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最高限价9元/份。 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对群众单独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各区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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