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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 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 政府指导价5元/次 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 下调幅度不限 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 无需挂号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 对群众单独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 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 通知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及我市相关要求,优化新冠病毒检测需要,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见附件)。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执行“零差率”,按规定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最高限价9元/份。 二、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对群众单独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三、各区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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