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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警示|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红线碰不得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李美玲 日期:2022-01-30
内容提要:虎年将至,烟花爆竹燃放很美,但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带来空气和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

  虎年将至,烟花爆竹燃放很美,但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带来空气和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全国各省市禁燃禁放专项整治行动都进入了关键期,虽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但还是有不少人存有侥幸心理,被公安机关抓获。

  小编整理了一些全国的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严格执行禁燃禁放。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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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7日,解放北路派出所民警在市中区香港街安全检查时,发现两商户刘某和孙某某在店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民警依法将刘某非法存放的7箱烟花,26挂鞭炮及孙某某非法存放的58挂鞭炮当场予以收缴。经审查:违法人员刘某、孙某某在均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店中。市中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对刘某、孙某某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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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8日,税郭派出所民警在进村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时,发现税郭镇一村居民魏某家中存放烟花爆竹,当场收缴烟花5箱,鞭炮198挂、擦炮42盒。经审查:违法人员魏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伺机销售。市中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对魏某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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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25日,解放北路派出所民警在市中区香港街安全检查时,发现商户张某在商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民警当场将其非法存放的64挂烟花爆竹予以收缴。经审查:张某利用门市的便利,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将烟花爆竹储存在商铺内,伺机嫌取“春节”旺季钱,市中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对张某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1月20日,荆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某小区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而且数量巨大。得到这一信息后,荆河派出所高度重视,在刑警、治安大队指导下,及时对该住处和可能存放点进行细致摸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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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民警夜间的连续奋战、勘查摸点,终于在某小区、某村居一房屋内发现2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当场查获烟花爆竹共计1377箱,并抓获违法嫌疑人范某某、孔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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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工作,违法行为人范某某、孔某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二人心存侥幸,为了追求利益铤而走险,私自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利用春节期间销售。滕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给予范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非法储存的危险物质进行收缴。

  案例三

  1月14日,善南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时,发现善南街道荆善南苑小区西门北侧张某某开的超市二楼储藏室内有储存的烟花爆竹,遂当场予以扣押、收缴。滕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21日,滕州市龙阳镇安监办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龙阳镇陈庄村关某某家中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龙阳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后,迅速到达关某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关某某家中有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其中湖南逗逗烟花36型4箱,东信烟花笛音礼炮王100发2箱,东信烟花笛音富贵雷60发8箱,鞭炮72挂。滕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储存的危险物质进行收缴。

  案例五

  1月21日,羊庄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置过程中发现朱某的商店仓库内有非法储存的鞭炮三箱,滕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1月25日,东郭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何某某在东郭镇后明村振兴路路东一花圈店房间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清点,该店内共储存笛音雷5箱,烟花28箱,红蜘蛛擦炮4箱,五千头型鞭炮26盘,福星鞭炮18箱。滕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对非法储存的危险物质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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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

  1月25日晚9时20分许,坛山派出所民警在峄州桥东侧巡逻时,发现一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男子,并将其当场抓获。

  经查,该男子在禁燃禁放时段区域内,故意使用打火机违规燃放双响爆竹4枚。民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这也是峄城公安开出的首张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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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榴园镇棠阴街某电动车商户员工为庆祝销售业绩,在商铺门口违法燃放鞭炮。随后,榴园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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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

  2022年1月25日,薛城公安分局依法给予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李某(44岁,住薛城区新城街道)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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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九

  2022年1月25日15时许,薛城公安分局凤鸣湖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检查时,发现在新城街道某小区内,李某在自家经营超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当场查获烟花爆竹六十四件,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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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薛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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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6日,台儿庄警方依法给予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陈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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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6日9时许,台儿庄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泥沟镇兰城村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检查时,发现陈某在自家经营的农资超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当场查获烟花爆竹100余件。民警们遂将其传唤至分局办案中心。经查,违法行为人陈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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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在此提醒:请您严格遵守《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过一个平安和顺年。

原标题:西青警示|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红线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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