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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项执法案例】 某公司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案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扈树珍 日期:2021-12-10
内容提要:自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项执法开展以来,西青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加强民生重点领域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一、案情简介

  自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项执法开展以来,西青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加强民生重点领域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2021年6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津市西青区某种植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中发布其销售的某种人参具有“抗肿瘤”“降血脂、血糖”等涉及医疗用语的广告。当事人涉嫌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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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查与处理

  2021年6月4日,西青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动2名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某种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问询,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并进行取证固证工作。经查,当事人从事人参种植业务,采摘后的人参没有经过加工,直接按照初级农产品进行销售。为销售其种植的人参产品,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上发布该人参具有“活血化瘀”“改善心血管”“调节内分泌”“增强免疫力”“对糖尿病具有治疗效果”“对心脏疾病有明显治疗效果”“降血脂”“抗糖”“改善心血管功能”“抗肿瘤”等涉及疾病治疗的医疗用语。当事人涉嫌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本案证据链清晰完整,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取证固证情况均无异议。

  三、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本案执法程序规范,调查取证详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积极主动改正,对执法程序、处罚依据表示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四、典型意义

  人参是珍贵的药用植物,通常在治疗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疾病的药品中,都含有人参作为其重要成分之一。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人参种植企业,在不具备药品生产和医疗广告发布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宣称其初级人参种植农产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极易给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错认为该产品具备药品功能,导致错误应对病理病情,甚至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非法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西青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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