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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人民调解优秀案例】耐心调解化干戈 叔侄纷争一朝和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韩璐 日期:2021-09-02
内容提要:张某甲于1988年出资购买了三套平房。后由于平改政策,只能将一套写在其母亲孙某某名下。

  耐心调解化干戈 叔侄纷争一朝和

  张某甲于1988年出资购买了三套平房。后由于平改政策,只能将一套写在其母亲孙某某名下。当初约定该房为张某甲所有,母亲孙某某只是借住。孙某某去世后,张某甲想要收回该房时发现孙某某曾写下赠与协议,将该房屋赠与孙某某之孙、张某甲之侄张某乙。张某乙表示,自己持有赠与协议和签订协议时候的光盘,有法律依据,并要求将该房屋改为自己的名字。叔侄因此产生矛盾,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甲到天津市西青区某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调查。据了解,张某乙表示张某甲行为偏激,孙某某在世时,不孝敬老人,从来不去看望老人。孙某某去世后,张某乙的母亲住进该房屋,张某甲多次堵塞房屋门锁,给张某乙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张某乙对其堵塞门锁的行为进行报警,导致张某甲被拘留,又激化了矛盾,因此双方虽系叔侄关系,但长期的矛盾使得亲情淡化,调解难度非常大。

  调解员就该案的适用法律对双方进行了剖析:根据《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首先按此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而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这种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又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继承法对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的充分尊重和完善的保护。因此孙某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员继续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责之以法、诱之以利,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先从亲情出发解决调解案件。本案争议的这套房屋是由张某甲出资购买的平房平改而来,虽按照房改政策,只能写在孙某某名下,但当初张某甲与孙某某已经约定张某甲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张某甲也应考虑孙某某晚年一直由张某乙照顾,起到了主要赡养责任,孙某某也写下了遗赠扶养协议将房子赠与张某乙。调解员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唤醒他们的亲情,打开他们的心结。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归张某乙所有,张某乙给予张某甲一定的经济补偿。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该房屋归张某乙所有;

  2、自人民调解协议签订起一个月内,张某甲与张某乙共同对房屋进行估价,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半,张某乙应给予张某甲一定经济补偿。

  3、张某甲与张某乙承诺再无后续房屋、款项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此案的难度在于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分歧较大,但是双方当事人系亲密的叔侄关系,对已经去世的老人感情深厚,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在按照法条规定对双方利益分配的同时兼顾人情,融情于法。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既能让被申请人有妥善的安置,也能让申请人得到相应的回报,避免家庭纠纷的激化扩大。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宣讲政策和法律,用教育及亲情感化当事人,这起纠纷快速有效地得到化解,促进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法治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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