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禁不止”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是指近3年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次以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将西青区3家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曝光,以示警戒。
天津旭景津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63089245N,法定代表人司云川。
失信惩戒条数共12条,主要是因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支付担保费、租金、合同预付款、代偿款、贷款、担保费和未偿还借款等。
其中,列举了3个案件:(1)原告刘某与天津旭景津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七被告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112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天津旭景津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需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925000元和其他费用。2015年11月6日被告司云川等人通过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司云川等人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当日原告向二被告支付借款,二被告出具收款确认书。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3月5日分四期还款,前三期每次还款55万元(包括50万元本金及5万元利息,利息按500万元,月息1%计算);最后一期还款355万元(包括350万元本金及5万元利息);前两期被告如约偿还本息。第三期还款被告只偿还本金75000元及5万元利息,尚欠3925000元本金,此后被告没有其他还款。
(2)原告天津市汇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旭景津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1民初98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天津旭景津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欠天津市汇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他费用。原告与被告旭景津川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17日,年利率6%,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果旭景津川公司到期不能还款,除应支付利息,每日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其中,被告2016年12月16日偿还900万元,余款100万元至今未还。
(3)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与被告天津旭景津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11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天津旭景津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偿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贷款本息共计7143120.81元及其他费用。在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旭景津川公司签订一份《微小贷款业务借款合同》,该合同编号为9020A05320180026号。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偿还之前编号为1166A00220160024号《借款合同》的贷款。本次借款金额8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年利率为5.22%,按月结息,还款方式为按照还款计划进行清偿。同日,被告旭景川宇公司、被告司云川、被告王丹分别与原告签订《微小贷款业务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盖章确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依合同约定拨付了借款89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旭景津川公司只偿还部分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旭景津川公司未按约定全部偿还借款,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到2019年4月19日,被告旭景津川公司拖欠贷款本金6901890.54元、逾期利息167616.71元、罚息73613.56元。
执行中,西青区人民法院和河西区人民法院查明天津旭景津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遂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完待续)
(聚焦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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