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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铁路事业飞速发展,为群众出行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大福祉,铁路交通运输安全也更加不容忽视。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及铁路的安全畅通,请您自觉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国务院颁发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共同努力,树立爱路护路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爱路护路活动,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做出应有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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