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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宣传周”来袭,这些知识抢先学起来!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韩璐 日期:2021-04-26
内容提要:4月20日—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关于著作权以下这些基本知识你都知道吗?

  4月20日—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关于著作权以下这些基本知识你都知道吗?

  01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

  02什么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Copyright Owner)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03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04《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05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Z、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6作品使用有哪些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07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08哪些行为是侵犯著作权法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新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09哪些行为是侵犯著作权法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0什么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1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12我市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三类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可申请登记,并实行免费办理;2、凡户籍在天津市的公民(包括集体户口)及在天津市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都可申请对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持有外地身份证但在天津长期居住、学习、工作等人员,持天津居住证或者学生证,并签署不在户籍所在地重复办理作品登记的承诺书后也可在天津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3、申请登记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并符合作品登记手续;4、凡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品不予登记。申请登记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并符合作品登记手续要求。凡户籍在天津市的公民及在天津市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都可申请对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进行免费登记。凡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品不予登记。

  13我市办理著作权登记收费吗?

  自2019年8月起,我市对全市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三类作品(不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免费登记。

  14在我市办理著作权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1、完整填写《作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权利保证书或作品权利归属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等;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权利归属保证书;当著作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提供权利归属保证书);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及作品内容的独创性三方面阐述,并作者签字); 6、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7、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5我市办理著作权登记的地点有哪些?

  (1)天津版权交易中心(作品著作权登记初审机构) 联系人:刘 璇   022-58683130    地  址:天津西青区华苑产业园工华道 1 号智慧山北塔 B 座 5 层    邮  编:300384

  (2)天津滨海新区先锋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作品著作权登记初审机构)    负责人:仇启林  022-66283278    联系人:刘起运  022-25204060    地  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天池路与泰州道交口滨海时报大厦    邮  编:300451

  (3)天津正源国际版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作品著作权登记初审机构)    联系人:戴  静   022-58676389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商务园东区E9-403    邮  编:300308

  (4)天津青年创业园(作品著作权登记初审机构) 负责人:刘文亮 联系电话:022-58338001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青年路85号 

  (5)天津出版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品著作权登记初审机构) 负责人:任洁 022-28300258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82号 邮编:300211 天津市作品著作权登记系统 www.tj-copyright.com 

  备注:天津市作品登记实施免费登记政策,以上五家登记机构排名不分先后,审核时间和标准统一,所有作品著作权登记均已实现网上办理,具体登记流程和材料要求以五家机构的具体操作规程为准。

(文明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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