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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天津政务网刊发《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三部委指导意见做好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消费者与从业人员都有新要求。 其中明确:
![]() 严格落实餐饮业疫情防控属地责任 依法科学抓好餐饮业疫情防控。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落细防控举措,充分发挥餐饮业在保障民生、增加就业、拉动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 健全完善餐饮业疫情防控机制。各区要把餐饮业列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点行业之一,在总结运用疫情防控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做好统筹安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和响应级别,制定餐饮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项工作举措和任务分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健全餐饮业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并落实行业检查督导、政策宣传贯彻等制度措施。 督导落实各方群防群控责任。各区要根据任务分工,监督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发动各街镇、社区等加大宣贯力度,明确告知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并做好指导落实。要督促教育餐饮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等克服疫情防控麻痹思想,自觉履行防控职责。要把促进疫情防控与日常执法相结合,坚持常态化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体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查处。 适时把握餐饮业疫情防控程度。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按照全市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因地、因时制宜,动态调整和完善餐饮服务疫情防控标准和措施。对调整为中、高风险区域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可根据上级防控要求及疫情实际,适时做出允许限制条件下的运营,或暂停包间服务,或暂停堂食服务、只准窗口服务,或暂停营业等不同规定和要求,并做好相应措施下的预案准备。 ![]() 严格落实低风险地区主体防控责任 各餐饮服务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所在区最新防控要求和公众防护指引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压实防控责任,履行顾客服务防控义务,严格管理从业人员,杜绝从业人员带病上岗。
严格落实中高风险地区主体防控责任 在中、高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落实好低风险地区相关防疫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辖区相关要求进一步升级防疫措施,尽全力防止疫情发生。
![]() 严格落实发生特殊状况时的主体防控责任 高度重视可疑症状人员处置。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并上报单位或所在社区,并按规定进行隔离,就诊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防范交叉感染。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者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停止上岗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严格落实出现确诊病例后的停业处置。当本单位经营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时,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停业并向辖区有关部门报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疫情处置措施,并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场所环境和空调(系统)进行终末消毒,直到卫生学评价合格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营业。 时刻保持疫情防控警惕性。对拒绝测温、登记、出示健康码或者其它健康状况凭证且强行进店的人员,或在店内不按防疫要求就餐、拒绝配合、不听劝阻的顾客,餐饮服务单位要在尽可能避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存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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