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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公告(含监督举报电话)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韩璐 日期:2020-09-21
内容提要: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西青区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西青区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八不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明确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严格遏制新增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建房。坚决打击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出现,对顶风违法作案的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落实违法用地“零新增”刚性要求。

  三、严格控制存量建房。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由辖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

  四、严格追究法纪责任。对拒绝改正违法占用耕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追究法纪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西青区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公告(含监督举报电话)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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