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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西青区企业用工劳动关系指引
来源:西青融媒 编辑:李美玲 日期:2020-02-02
内容提要:疫情防控期间西青区企业用工劳动关系指引

相关文件通知

相关问题解答

  目 录

  1. 到底增加了几日的休息时间?

  2. 延长的3天到底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3. 单位可否不给职工延长3天休假时间?

  4. 职工延长休假3天后,是否要之后还给单位?

  5. 劳动者在休假3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

  6. 劳动人事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是否超过时效?

  7. 延长的休假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8. 2020年1月份工资如何支付?

  9. 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10. 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11. 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12. 企业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员工在家接受隔离措施?

  13. 企业愿意支付全薪的情况之下,能否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14. 员工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应对?

  15. 员工以担心传染病,不愿意出差如何处理?

  16. 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17.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18. 因受疫情影响全面停工停产工资如何支付?

  19.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20. 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先行安排员工休年假?

  21. 如果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22. 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3.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24. 员工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复检,确保万无一失?

  25. 为防控疫情,企业需要完成政府安排的生产任务,会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吗?

  26. 企业根据政府的安排,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有人不愿意加班,可以做违纪处理吗?

  27. 员工主动去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当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28. 企业若发现员工疑似感染症状,应该怎么应对?

  29. 其他劳动关系问题咨询

  1.到底增加了几天的休息时间?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本次延长日期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可见,延长休息的3天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中,1月31日为周五上班时间,2月1日为周六补上班时间,2月2日为周日休息时间。实际上增加的休息时间为2天。

  2.延长的3天到底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答:《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延长的3天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休息日。

  3.单位可否不给职工延长3天休假时间?

  答:《通知》要求延长3天休假,没有作除外规定。且同时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落实。使用的都是“应”,就是必须,职工的法定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必须给职工延长3天休假时间,不能休的也应当通过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

  4.职工延长休假3天后,是否要之后还给单位?

  答:即职工是否需要用后续工作日还给单位,要补上班的问题。《通知》并未提到要用后续工作日来换休,属于缩短工作时间的休息,是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职工延长休假3天后,无需用后续工作日还给单位。

  5.劳动者在休假3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资标准?

  答:延长的3天都属于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因此,在这3天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不能按照第(三)项规定的法定休假日的百分之三百标准支付。

  由于《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仅仅针对劳动者,并未覆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200%加班工资标准仅仅适用于劳动者。

  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6.劳动人事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是否超过时效?

  答:《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按照此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则以延长3天期间结束后的次日为最后一天,即以2月3日为时效最后一天,当事人于2月3日申请仲裁或提前诉讼都没有超过时效。

  7.延长的休假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答:由于系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8.2020年1月份工资如何支付?

  答:由于国家统一延长春节假期,如无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作相应的扣减。如月中入职或离职的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出勤日结算。

  9.2020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述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10.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此时,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与企业协商解决。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员工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

  11.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可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协商待岗等合法合规方式处理。

  (1)可引导员工请事假。如用人单位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事假期间社保正常缴纳,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员工申请事假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2)可引导员工请病假。有些员工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也可能身体不舒服而休病假,此时,用人单位应提示员工按照规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病假期间的待遇,也要先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无特殊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那就要按照我市关于病假待遇的政策执行,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应发放全薪。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销假单等。

  (4)可协商一致待岗。如部分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12.企业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员工在家接受隔离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休年假、加班调休、或者协商一致居家(居住公寓)办公等方式,实现让员工在家(隔离)的目的,保障职工健康。

  13.企业愿意支付全薪的情况之下,能否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答: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在家办公,并保留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比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支付全额工资,保障员工福利待遇。

  14.员工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应对?

  答:我们建议给予员工心理安抚、疏导、帮助,消除员工的恐慌心理,有条件的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不辞而别的,建议及时通知员工返岗,同时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发生劳动争议,固定好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15.员工以担心传染病,不愿意出差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防控措施,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正常工作安排。如果员工基于健康、安全的因素有顾虑情有可原,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心理安抚、疏导工作;员工仍然拒绝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16.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7.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18.因受疫情影响全面停工停产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9.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根据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先行安排员工休年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先行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为避免产生争议,建议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保留协商一致的证据。

  21.如果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答:应当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以上述期限的最长期限为准。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赔偿,以及违法终止等问题。

  22.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2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答:经确诊无风险的,无权拒绝返回工作岗位。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公司应通过各渠道明确禁止特殊员工(通过公司已事先掌握的员工的户籍、家庭住址情况)未经许可返岗工作,如通过邮件、短信、书面等方式明确通知禁止14天以内有湖北接触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重申劳动纪律。相关人员经确诊安全,获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工作。

  24.员工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复检,确保万无一失?

  答: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处理,不能额外增加员工负担。如可以安排员工加班调休、年休假及企业其他福利假期,也可通过安排车辆、出资等引导员工配合复查。

  25.为防控疫情,企业需要完成政府安排的生产任务,会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吗?

  答:不会。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企业根据政府的安排,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有人不愿意加班,可以做违纪处理吗?

  答:可以给予违纪处理。为共同防控疫情,符合《劳动法》第42条规定三类情形的,员工不受到加班自愿的限制。

  27.员工主动去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当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8.企业若发现员工疑似感染症状,应该怎么应对?

  答:拨打西青区新冠防控24小时热线电话,每天白班(早8点半至下午5点半)热线电话:27913593和27390554,夜班(晚5点半至第二天早晨8点半)热线电话:27392384。及时向所属街镇、社区、对口联系部门等疫情应急部门上报安排处置措施。

  其他问题咨询

  答: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劳资问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如因返岗、休假、工资支付等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可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企业及职工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政策问题可致电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原标题:疫情防控期间西青区企业用工劳动关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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