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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案例】自制存单吸储,15人同被判刑
来源:西青信息港 编辑:韩璐 日期:2020-01-21
内容提要:像银行一样的营业柜台,像银行一样的存单,还能拿着比银行更高的利率,这样的公司谁不爱呢?可一旦真爱,就上当了!

  像银行一样的营业柜台,像银行一样的存单,还能拿着比银行更高的利率,这样的公司谁不爱呢?可一旦真爱,就上当了!

  2009年10月,被告人陈松林设立投资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陈松林在公司设立营业窗口,通过公布利率、对外宣传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利率定期还本付息的承诺,制作信托单、存单、活期存折等方式吸引存款,经营金融业务,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同时,招聘吸储员,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吸储任务.

  为扩大吸储规模和范围,陈松林于2010年1月起在各地陆续设立五家分公司或合作社,聘用被告人谢云海、冯建平、陈照君等为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采取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截止案发,松林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2324人,金额8175万余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37万余元.

  大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林、陈必时等1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松林系主犯,被告人陈必时等14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7月判处被告人陈松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陈必时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他案犯也分别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至二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赃.(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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