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涵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随着医疗保险的实践发展和医疗保险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群众看病就医报销、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通过立法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促进全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同时,《条例》规定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定点就医和特定的医药服务范围管理;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并按照规定享受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该《条例》作出多项规定,以法律权威捍卫医保基金安全。“该《条例》加强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在提供医药服务时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就医或者购药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并不得出借、出租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该《条例》还加强了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六类情形,以及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五类情形,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规定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明确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明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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