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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坐落于西青区的下列房屋,已经受理当事人补办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现公告如下。如对下列房屋有异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西青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期满无异议的,将予以登记发证。 西青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9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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