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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 共筑美丽西青──致居民的一封信
来源:天津日报●聚焦西青 作者:乔金伟 编辑:李美玲 日期:2019-06-10
内容提要: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6月5日所在的这一周为环境教育宣传周。今年6·5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西青区作为天津市首个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在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西青区居民朋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6月5日所在的这一周为环境教育宣传周。今年6·5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是“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西青区作为天津市首个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在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行百里者半九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西青人,保护我们的家园,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人人都应该行动起来,共同打造美丽西青。

  让生态文明携手共进,让绿色生活你我同行!

  社区生活篇

  社区居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社区居民应积极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教育、环保科普和生态保护实践,选择单车、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社区应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鼓励和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宾馆、商场、餐饮、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引导消费者减少或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农业养殖篇

  农业种植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应合理选址、依法建设管理,科学处置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生态环境。

  企业管理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遵守的行为:

  1、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依法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3、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对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等污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安装自动监控数据的,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5、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应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6、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2、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处罚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大居民朋友们,为了我们西青更加美好的明天,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传播生态文明思想,为西青区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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