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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提出扫黑除恶的时间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根本遵循。之后,习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2.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的时间 2018年1月11日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3年一共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第三阶段: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十个领域: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业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9.九类涉恶犯罪具体指哪些犯罪 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 10.涉黑、涉恶犯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1.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2.什么是“村霸” 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可从其行为表现特征来判定: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二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四是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六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13.“两个一律”、“ 一案三查”和基本原则 (1)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 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2)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3)扫黑除恶基本原则: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5.什么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6.“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虽然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17.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指什么 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18.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 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19.2019年扫黑除恶“六个延伸”是什么 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20.西青区扫黑办相关情况 西青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西青分局3220室,负责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工作。区扫黑办由从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政法部门抽调的干警组成,现有人员12人,已实现实体化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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