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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天津市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明确监管要求。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通告中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5,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8;排气中不能有可见烟)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西青区禁用区范围 西青区禁用区总面积86.16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一)西青区外环线(不含)以内区域,禁用区面积37.67平方公里。 (二)西青区外环线以外部分区域,禁用区面积48.49平方公里,范围是:京沪高铁──海泰北道──海泰南北大街──津静公路──外环西路──南运河──京沪高铁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和铁路)12.24平方公里;西青道──津同线──船厂路──西河闸路──增产道──金港莲花北边界──青沙路──津静线──京福线──西青道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和河道)19.14平方公里;赛达大道──天华路──祥和大道──高泰路──房甸路──京福支线──津涞公路──京沪高铁──赛达大道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和铁路)17.11平方公里。 三、管控要求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判定为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烟度值超过0.8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禁用区内工业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叉车。 (三)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联系单位: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 022-27914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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